北京春晖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春晖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睿泽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3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德志,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上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吴世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睿泽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佳园1号楼1层101、2层201、3层301。
法定代表人:张博,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上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睿泽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符忠良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