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春晖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春晖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睿泽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3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春晖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睿泽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佳园1号楼1层101、2层201、3层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春晖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睿泽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春晖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春晖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春晖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北京春晖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钟贝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