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春晖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睿泽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申35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睿泽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佳园1号楼1层101、2层201、3层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女,北京**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该公司。 再审申请人北京睿泽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泽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睿泽卿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547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公司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一)原审已认定租赁标的物中的院落存在权利瑕疵,**公司构成违约。**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睿泽卿公司陷入诉讼和行政执法,造成了损失,但原审没有下调**公司索要的租赁费,也未判决**公司承担睿泽卿公司的损失,违反公平原则。(二)本案审理中因**公司出租房屋权利瑕疵对睿泽卿公司造成损害依然在发生。睿泽卿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因**公司拒绝拆除违建给睿泽卿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一审并未处理。一审法院对疫情给睿泽卿公司造成的损失没有认定。(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不顾**公司违反法定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公司违约在先,一审忽视睿泽卿公司的合法合理诉求。 被申请人**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一审判决作出后,睿泽卿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法院裁定其自动撤回上诉,现在睿泽卿公司又提出再审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二)一审判决已经根据院落面积减少和疫情防控等因素,酌减了睿泽卿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减少金额达到112万余元,睿泽卿公司的再审理由不实。(三)睿泽卿公司提出的各项所谓损失,其在一审中明确表示不提出反诉主张,现又在申请再审中提出,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焦点在于原审对租金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是否考虑到疫情以及**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睿泽卿公司造成的影响。**公司与睿泽卿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公司交付了租赁物,睿泽卿公司则应当支付约定的房租。因**公司交付的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发生疫情影响睿泽卿公司正常经营,故在房租金额的具体认定上,原审考虑了疫情对睿泽卿公司经营幼儿园的影响程度、院落面积减少对幼儿园经营的影响程度以及睿泽卿公司的损失情况等因素,已在原租金标准上酌情减免了部分金额,所作处理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睿泽卿公司所提申请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睿泽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睿泽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 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肖 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