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新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赣州新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7民初220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赣州新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3号楼17-12#。
法定代表人:温辉慧。
被告:温辉慧,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94号永康华庭B栋1001室。
被告:王荣,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210××××号。
原告***与被告赣州新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温辉慧、被告王荣、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当庭依法追加法定代表人温辉慧、合伙人***为被告。本案原告***、被告赣州新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温辉慧、被告王荣、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给付了货款为由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冬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