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2338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申请人:赣州新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3号楼1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8469019W。
法定代表人:温辉慧,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英,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赣州新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赣0827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新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86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双方和解,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新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3860元的冻结及其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