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新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赣州新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2338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赣州新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3号楼1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8469019W。
法定代表人:温辉慧,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英,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赣州新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因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9元、保全费1039.3元、保险费312元,合计25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