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向荣建筑有限公司

池少青与某某、江西向荣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95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生,住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香香,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1月2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向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江新区景荣大厦2幢4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085648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向荣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向荣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向荣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奚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