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民初49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瑞金市云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和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693730451G。
法定代表人:宋维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第三人:袁建军,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袁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罗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