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733民初568号
原告:龙岩市晶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西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358EBP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和园21栋1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693730451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寻乌县,身份证号码:36213119********。
原告龙岩市晶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龙岩市晶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以被告已经归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晶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岩市晶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