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众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众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维信软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3民初12425号
原告:西安众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号创新大厦*楼S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住***惠城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西安维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号创新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霍青轩,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众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维信软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众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维信软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遂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众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维信软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被告西安维信软件有限公司为交纳项目保证金而向原告西安众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借款,原告于当日以现金形式将40000元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西安众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岳池项目投标保证金40000元。被告在该收款收据上加盖其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16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在2016年2月23日向被告支付款项4万元,被告须在2016年12月30日前,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给原告。该协议书乙方落款处盖有被告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被告至今未将40000元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款项40000元。
以上事实,有收款收据、《还款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众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维信软件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系债权人,被告系债务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还款,故原告诉请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维信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众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西安维信软件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西安维信软件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元元
人民陪审员*琳
人民陪审员*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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