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

***、***、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执恢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2月20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代理人:孙惠珍,系***儿媳。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29日生,农民,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红霞,系***妻子。

被执行人: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福兴路**。

法定代表人:柴学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源泽,该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寿业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殿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7)甘110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9671元(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应付款而未付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0147元、公告费260元(由***、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负担)及执行费2745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9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 王 贵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