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102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2月20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代理人:孙惠珍,系***儿媳。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29日生,农民,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红霞,系***妻子。
被执行人: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福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柴学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源泽,该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寿业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殿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甘110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634671元及执行费8747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