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2民初233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告:**,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甘042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甘04民终46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21)甘042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将货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学娟 人民陪审员  冯 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魏 嘉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