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和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680号
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89元,减半收取计10344.5元,由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付宏观
代理审判员*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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