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元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元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4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元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侯兆伦。
***与广西元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3民初8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西元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信息、工商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其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42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问询了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谢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