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执16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贵丰收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第七分公司、广西贵丰收牧业有限公司、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5民初1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XXXX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XXXX元,剩余未受偿标的XXXX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实际控制的金额较少。本院后到金融、土地、房产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