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恒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5民初12979号 原告:广西恒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209号阳光新城·半山湾3A号七层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UYY01W。 法定代表人: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22号教学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14297868。 法定代表人:**财。 原告广西恒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凯公司)与被告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3日、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贵丰收肉牛养殖棚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款25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月4日签订了一份《贵丰收肉牛养殖棚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西南宁市江西镇地点的肉牛养殖棚施工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就工程内容、范围、安全责任以及付款时间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时完成了施工任务。合同约定,合同的总工程造价为600000元,原告的材料和施工人员进场七天内,被告需支付原告200000元,2021年2月5日前被告再支付给原告100000元,剩余款项在施工完工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该工程启动后,被告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只支付了200000元工程款,合同约定的第二笔100000元工程款,被告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向被告行使了先履行抗辩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先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都推脱说没钱支付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不得以中止了《贵丰收肉牛养殖棚施工合同》的履行。因被告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造成该工程施工合同无法进行,所以原告请求法院解除该合同。同时原告已经实际完成了该工程的450000元的工程量,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20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款25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工程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新兴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但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贵丰收肉牛养殖棚施工合同》尾部落款的**是真实的,当时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并未履行合同,没有实施合同约定场地平整、土建、钢结构工程;2.我公司也从未向其支付过20万工程款;3.原告的以实际完工45万元工程量,**25万元工程款未付没有任何;4.对证据“通话录音”三性均不予认定,其不能作为我公司欠原告工程款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贵丰收肉牛养殖棚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有:1.被告新兴公司将广西贵丰收牧业有限公司肉牛养殖棚工程承包给原告恒凯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系场地平整、土建、钢结构,不含水电,消防(详见清单);2.工期为被告下达书面开工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工期25天,连续下雨2天以上工期顺延;3.合同总造价60万元,材料及人员进场7天内支付20万元,2021年2月5日前支付10万,完成施工验收合格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现原告以其施工后,被告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引起本案诉讼,本院将原告的诉状等材料于2021年10月18日送达给了被告。2021年11月23日,原告申请对《贵丰收肉牛养殖棚施工合同》中,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22年1月6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贵丰收肉牛养殖棚工程造价鉴定合计451679.1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贵丰收肉牛养殖棚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进行了施工,被告迟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被告仍未履行,原告诉请解除《贵丰收肉牛养殖棚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本案的诉状于2021年10月18日送达被告,故《贵丰收肉牛养殖棚施工合同》于该日解除。 关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因原告已履行了《贵丰收肉牛养殖棚施工合同》的部分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被告仍应支付,现原告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贵丰收肉牛养殖棚工程造价鉴定合计451679.13元,扣除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的20万元工程,现原告诉请剩余的25万元工程款未超过鉴定结论金额,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保函费:原被告在《贵丰收肉牛养殖棚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保函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西恒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贵丰收肉牛养殖棚施工合同》于2021年10月18日解除; 二、被告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恒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恒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70元、鉴定费10055.7元,由被告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丘 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