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淑珍等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行终6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土家族,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培春,男,土家族,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龙淑珍,女,苗族,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钧翔,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站前大道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向业顺,县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张薇,该县司法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748999882。

法定代表人胡英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定刚,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住,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渝秀大道西段行政事业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10091384281。

法定代表人向照勇,局长。

一审第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办事处凤栖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10091390258。

法定代表人邱勇,主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彭波涛,副主任。

一审第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1MB1915376D。

法定代表人曾静,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定刚,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1320349498P。

法定代表人滕勇华,主任。

***、谢培春、龙淑珍、***(简称***4人)因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简称秀山县政府)及一审第三人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信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简称秀山县水利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办事处(简称平凯街道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秀山县规资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简称秀山县征收中心)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4行初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4人上诉称,1.征收和拆迁是秀山县政府的职责,第三人平凯街道办无权强制拆除其供水站和附属设施。2.平凯街道办称依据秀山县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该拆除行为应该依据秀山县水利局的执法队进行拆除。因此,应推定秀山县政府委托平凯街道办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拆除。3.其供水站在县政府项目规划范围之内,拆除各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和管理关系,参与拆迁的人很多。其虽然只认识平凯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但并不代表秀山县政府未参与本案拆除。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发回或者改判。

秀山县政府辩称,秀山县政府在收到本案一审起诉状副本之前,对***4人诉称的事实并不知情。秀山县政府收到一审起诉状副本之后经核实,***4人诉称的供水站及附属设施(经核实,实为供水水管等)系平凯街道办拆除。因此,秀山县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华信公司、秀山县水利局、平凯街道办、秀山县规资局、秀山县征收中心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秀山县政府在本案中明确表示没有实施被诉的拆除行为,也没有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同时平凯街道办自认系其实施的拆除行为,秀山县政府没有对其进行委托。而***4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土地征收的批复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批复、公告等涉及土地征收的文件、秀山手机报、照片等证据亦并不能证明秀山县政府组织实施或委托、指示其他单位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因此,被诉强拆行为并非秀山县政府作出,秀山县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4人将秀山县政府列为被告错误。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4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4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桦

审判员 刘佳佳

审判员 谭秋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