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耶镇人民政府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41民初2775号 原告:***,女,苗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5月25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住江津区。 被告: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号**栋**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道。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耶镇人民政,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耶镇余庆居委会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双雄水处理设备重庆分公,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柏华街**号、**号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耶镇人民政府、贵州双雄水处理设备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