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41民初2779号
原告:***,男,土家族,1950年3月26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5月25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住江津区。
被告: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风路**号**栋**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大道。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余庆居委会委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双雄水处理设备重庆分,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桥镇柏华街**号**号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雄水处理设备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