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中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23民初2289号
原告榆中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榆中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中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中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2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榆中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娟
书记员 ?蒋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