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1537号之一
原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9号陇鑫大厦27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72022547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岱,女,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何家村路15号14号西荷花园2号楼2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8724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