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5139号
原告:***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滩路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95645875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9号**大厦27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72022547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