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3514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锦芝,缙云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丽水市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葛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81806639W。
法定代表人:叶忠瑞,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与被告丽水市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减半收取计17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万军
人民陪审员 陈善智
人民陪审员 施佩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陈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