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22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丽水市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葛畈村33号。
法定代表人:***。
***依据缙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122民初18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丽水市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浙1122执150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丽水市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