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8074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地王国际商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8868084P。
法定代表人:姜春裕,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友爱北路**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342788。
法定代表人:罗树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桂0107民初807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22803元的财产。因原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继续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2803元的财产。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