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盛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盛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3民初760号

原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342788。

法定代表人:罗树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发,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标,男,1988年6月2日出生,壮族,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新兴路新兴花园15栋3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692787595。

法定代表人:韦六献,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洋,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第三人:谢修庆,男,1955年9月11日,汉族,公司职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惠玲,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诉被告广西龙州中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州中钜公司)、第三人谢修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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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南宁**公司提出申请对涉案工程完成量进行鉴定,2020年12月28日,南宁**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公司诉被告龙州中钜公司、第三人谢修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29元,减半收取34564元,由原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农小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