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滨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北海滨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银执字第96-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桃源路86号。
诉讼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海滨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南珠大道边***(靖海镇高农一组)。
法定代表人***。
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申请执行北海滨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银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103881.48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滨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牌号为桂E×××××小汽车一辆、牌号为桂E×××××小汽车一辆。2014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北海滨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北海滨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03881.48元后,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06)银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务即告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不再就本案向被执行人主张任何权利,本案由执行法院作和解执行结案处理,本案执行费14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海滨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牌号为桂E15873小汽车一辆、牌号为桂E12154小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银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及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96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湘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三)债务已经清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