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法民初字第09112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115号6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
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