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重庆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法民初字第06332号
原告***,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115号6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仓白路40号。
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于2014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陶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