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23099号
原告: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苟家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602191。
法定代表人:黄怡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啟文,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莉,女,1994年10月31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54688B。
法定代表人:朱赤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7元,减半收取8273.50元,由原告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常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汭
书 记 员 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