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5财保55号
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110834966。
法定代表人翁明全。
被申请人重庆明山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92296588D。
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明山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渝0155执保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的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经审查,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明山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渝015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同时,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未足额冻结的另一账户存入现金达到了被申请人重庆明山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额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该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