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5财保93号
申请人重庆明山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江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110834966。
法定代表人翁明全。
申请人重庆明山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渝0155执保33号及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确定冻结的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申请人重庆明山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辆。
经审查,申请人重庆明山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渝015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重庆明山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给付义务,且已生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明山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原冻结的存款及担保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二、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三、对申请人重庆明山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江辉所有的五十铃牌皮卡车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