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成都怡星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503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怡星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姜红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怡星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甘肃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甘肃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银行XXXX账号内存款XXXX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