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4执8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姜军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甘肃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706061709200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裴志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小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