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4执879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姜军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085e9858ee26adb0097dec****账户内余额人民币*****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e26adb0097dec****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裴志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小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