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1民初4773号
原告: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乌杨居委会三岔路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6164253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79号15-3#。
法定代表人:赖杰,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215875。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巴南区鱼洞下河路9号3单元2-2号。
法定代表人:何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3元,减半收取4976.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覃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