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4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何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秀法民初字第02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