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3行初1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市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魏 东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
书 记 员 张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