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4民再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下河路9号3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90646K。
法定代表人:何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乌阳居委会三岔路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6164253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营销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79号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215875。
法定代表人: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磊公司)、重庆市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郦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秀法民初字第02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渝04民申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天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劲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郦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二、依法改判驳回劲磊公司要求天捷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原审和再审案件受理费由劲磊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天捷公司对原审诉讼过程不知情,待(2017)渝0241执467号案件发布天捷公司失信信息后,才得知本案;二、天捷公司提供***证人证言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三、原判决认定天捷公司与劲磊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四、原审法院未有效送达传票导致天捷公司未能参加原审诉讼。
劲磊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正确。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是在邮寄送达被退回,无法联系天捷公司及找到其登记住所情形下方才公告送达,天捷公司未参与诉讼,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二、劲磊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第三组至第十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劲磊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基本事实。
郦宇公司辩称,郦宇公司承接豪生酒店基础工程属实,但该基础工程所需混凝土量少,主要使用钢筋,因而不存在与劲磊公司签订合同,大量采购混凝土。至于劲磊公司是否提供了混凝土以及向谁提供,郦宇公司不得而知,因此郦宇公司不应承担货款及违约金责任。
本院再审认为,天捷公司在再审中提交了***的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证明天捷公司与劲磊公司所签《预拌砼供应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天捷公司没有承建秀山豪生酒店国际社区住宅旋挖桩施工工程,而郦宇公司认可其承建了涉案旋挖桩施工工程,但对于劲磊公司主张的供货数量及结算货款均有异议。由于原判决对合同责任主体及供货数量、金额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本案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秀法民初字第02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