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异64号
申请人(案外人):***,男,1969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澧阳中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易继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天瑞公馆五栋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变更其为(2022)湘0726执324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该案原申请执行人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9月8日,***与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2021)湘0726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就原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湘0726民初2585号判决:一、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55282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10月27日止的违约金262055元,并对未付工程款按照年利率10%支付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如果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支付工程款,则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石门县腾越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未付工程款7255282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17000元;四、驳回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0726执324号。
2022年9月8日,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与***(受让方)、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债务人)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2021)湘0726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确定给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2022年9月13日,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确认***取得上述债权。
本院认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将债权转让给***,且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认可***取得上述债权,因此,***申请将其变更为(2022)湘0726执324号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22)湘0726执32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刘德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青青
书 记 员 周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