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81财保201号
申请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涔南镇东田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儒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海平,湖南木枫(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佳惠,湖南木枫(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澧阳中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易继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88789.8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以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88789.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