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726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澧阳中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4594959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西园社区滨湖路666号(时代广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8089751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0726执10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