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26民初3375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第三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澧阳中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申请费4520元,以上合计4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