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勤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28号之一
原告:广州勤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东园新村东园大街225号铺。
法定代表人:谢华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国信信扬(番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执行,提起上诉,进行调解、和解等。
被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688号长沙总部基地北栋9楼。
法定代表人:朱志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叶周,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追加第三人,达成、签订和解等。
第三人:株洲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116号。
负责人:蔡安烈,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申请执行等。
原告广州勤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勤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勤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广州勤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勤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48元,减半收取85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勤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