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28号之二
原告:广州勤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东园新村东园大街225号铺。
法定代表人:谢华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国信信扬(番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执行,提起上诉,进行调解、和解等。
被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688号长沙总部基地北栋9楼。
法定代表人:朱志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叶周,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追加第三人,达成、签订和解等。
第三人:株洲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116号。
负责人:蔡安烈,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申请执行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勤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湘0211民初528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2,017.37元的财产。现因本案原告广州勤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株洲市中心医院的劳保基金1,372,017.37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