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天马路交汇处7栋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4859943L。
法定代表人:王明勇。
委托代理人:王松,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鸿志,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明君,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渝0107执保2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的财产;2、对王明蓉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号房屋(X)予以查封。2020年1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为由,请求法院解除:1、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其相应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2、对王明蓉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号房屋(X)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其相应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二、解除对王明蓉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号房屋(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少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薪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