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兴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财保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天马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677485994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兴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义乌大道**织机构代码91500117691226104X。
法定代表人:何家斌,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同时冻结了担保人***在重庆农商行合川区分行XX帐户上的存款5万元。现因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经本院判决后,重庆兴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执行义务,其冻结帐户已被解冻,故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帐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