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兴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财保1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兴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义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7691226104X。
法定代表人:何家赋。
被申请人: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天马路交汇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4859943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兴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万元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自愿用其在重庆农商行合川区分行XX帐户上的5万元存款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8)渝0117执保507号执行裁定,于2018年9月3日和5日分别冻结了重庆兴盈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的5万元存款,并冻结了担保人前述账户的存款。2019年8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兴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该保全所涉诉讼案件已判决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2019年9月24日被申请人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诉讼案件已履行完毕。现因该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期限已逾期,银行系统已自动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保请求已实现,已无解除内容,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