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财保262号
申请人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天马路交汇处7栋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4859943L。
法定代表人***,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36590688。
法定代表人**,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明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及案外人**及***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何昕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